化解地方债风险须改财税体制
化解地方债风险须改财税体制
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最新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为38475.81亿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增长了12.94%。其中,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 虽然从债务余额增长速度来看,地方债务两年只增长了12.94%,低于同期G D P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但从当年举债规模占全部债务的比重来看,2010年及以前年度举借20748.79亿元,占53.93%;2011年举借 6307.40亿元,占16.39%;2012年举借11419.62亿元,占29.68%,就高于G DP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了。因为,绝大多数地方都是以新债还旧债,并不断扩大政府债务规模。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债务没有因为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减少,而是继续在增长。要注意的是,随着“土地财政”规模的缩小,政府债务偿还的资金来源渠道也越来越窄。一些地方即便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也是“资不抵债”。 而随着地方能够产生土地出让收入的建设项目日益减少,真正的公共设施项目数量日益增多,土地出让收入的来源也将逐步减少,不仅偿债的能力越来越弱、压力越来越大,而且只要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不降低,举债的内在动力也会进一步增强。 地方债务如此膨胀,且没有任何风险意识,除政绩需要透支未来之外,与政府债务和财税体制的关系扭曲,也是完全分不开的。 众所周知,1994年推行的休税制财政体制,当时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但此后没有对财税体制作任何调整。2003年放开房地产市场,等于给地方政府“堤内损失堤外补”挖了一个大大的决口。这形成了公共财政和土地财政两套运行体系,且土地财政的功能作用被地方政府发挥到了极致,公共财政的功能作用大大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作用也基本处于负面和消极状态,导致政府债务和财税体制的关系严重扭曲,债务的增长也完全不受财税体制的约束。 如果在财税体制运行过程中,能够根据中央财政收入增长和事权界定情况,及时对财税体制作出调整,并将土地财政有效纳入到财税体制约束范围,那么,土地财政就不可能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依靠。 毫无疑问,要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解决地方政府只知花钱、不想还钱的问题。除调整政绩考核体制之外,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快调整现行财税体制,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让中央与地方在财权和事权的界定方面相对科学、合理,让地方不再过度依赖土地财政。从而,理顺财税体制与地方债务的关系,使地方债务受到财税体制的有效约束。 当然,单纯依靠财税体制改革,理顺财税体制与地方债务的关系,还不足以在短时间内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地方债务不会再恶性膨胀、不会再出现债务被悬空的风险了。如果能够再辅之以政绩考核体制的改革,地方债务就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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