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网贷管理办法资金托管银行需在沪有经营实体
财经 作者 周纯
继厦门、广东和北京分别出台P2P网贷管理办法后,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发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网贷管理办法),其中,限制存管银行范围成为业界关注点。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上海互联网金融协会相关人士对财经解析到,上述条款意味着,“那些在上海没有设立分行的银行就没有存管资质。”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5月31日,共有61家上海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有21家。在与上海平台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银行中,江西银行与12家上海平台签订协议,位居榜首;其次是新网银行,签约8家;徽商银行和广东华兴银行并列第三,分别有5家;其余银行分别签约1-4家。
值得一提的是,江西银行、新网银行、徽商银行和广东华兴银行目前在上海均未设立分行,不符合“设有经营实体”这一规定。据网贷之家及盈灿咨询统计,和上海网贷平台资金存管的19家银行中,有11家在上海没有网点。
从现状来看,目前对于网贷资金存管较为主动的多以城商行、民营银行为主。但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这两类银行均具有一定的属地限制。盈灿咨询高级研究员张叶霞认为,上述规定预计对于已经签约,甚至完成上线的平台来讲造成一定困难。
在上海一家P2P平台高管看来,限制存管银行范围,有利于系统对接和属地监管。
除了限制存管银行范围,上海网贷管理办法还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
张立霞对财经分析称,由于之前厦门、广东和北京已经纷纷出台P2P网贷行业监管细则,上海地区监管文件的发布及监管内容整体上和预期相符,细则也包括了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合同、律所法律意见书、信用报告、审计报告、对接网络金融征信系统等之前较为热议的要素。
早在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该《指引》用五章二十九条的篇幅,详细阐述了委托人和存管人在开展存管业务时,各自应履行的程序和职责。该指引将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存管人,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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