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地方债山东明确对市县级政府债务不救助-【新闻】
规范地方债 山东明确对市县级政府债务“不救助”
12月18日,山东省公布《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施“不救助”原则,这也是国务院出台43号文规范地方债之后首个提出此理念的省级政府。
今天下午在山东省政府网站上公布的《实施意见》提出,省政府对市县级政府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和“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如果市县级政府出现偿债困难,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确实不能自行偿还时,要及时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积极化解债务风险,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信证券分析称,这是国务院今年10月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亦称国务院43号文之后,首个省级政府明确对下属市县政府债务不兜底,不救助。国务院43号文中即提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债务实施不救助原则。
根据今年1月份山东省审计厅公布的审计结果,山东省政府性债务的状况较好,总债务率为55.22%。但市县两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占比占比较高。省本级、市级、县级和乡镇四级的政府性债务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分别为60.89亿元,2420.51亿元,1815.76亿元和
201.97亿元。
审计报告亦明确说明,部分地方债务负担较重,截至2012年底,有4个市本级、117个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高于100%;其中2个市本级、4个乡镇2012年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借新还旧率(举借新债偿还的债务本金占偿还债务本金总额的比重)超过20%。
《实施意见》大部分内容与43号文相似,但明确提出在保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建设的同时控制融资需求。《实施意见》明确,对于债务高风险地区,要从严控制在建项目后续投资规模;确需继续建设的,加强项目投资预算审核和项目管理,尽量合理控制投资规模,通过资产置换等市场化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降低在建项目建设的债务负担。
山东省今年获得地方债自发自还试点资格,在7月招标时,AAA级评级的5、7、10年的地方政府债总额137亿元,中标利率分别为3.75%、
3.88%、3.93%,较招标前日同期限国债利率分别低20、21、20个BP。自发自还试点的各地政府债全部获得AAA级评级,同时利率均相对较低,有分析人士表明这一状况不可持续,未来地方政府债的利率将会有所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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